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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以工代赈管理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15年06月29日    信息来源: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局、扶贫办)    编辑:兵团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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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发改代赈发〔2015〕118号

兵团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以工代赈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师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9号)关于“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制定以工代赈管理细则”的有关要求,兵团发展改革委对2006年12月8日发布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工代赈管理细则》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工代赈管理细则》已经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工代赈管理细则

                       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3月17日

   (此件可公开发布)


附件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工代赈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兵团以工代赈管理,提高以工代赈资金使用效益,改善贫困团场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促进团场贫困职工脱贫致富,依据《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9号令),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细则所称以工代赈,是指国家和兵、师、团投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工程,受赈济者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动报酬,以此取代直接赈济的一种扶持政策。以工代赈是一项对贫困团场的扶贫政策,当地有劳动能力的贫困职工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直接增加收入。国家和兵、师、团安排以工代赈投入建设团场中小型基础设施的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管理细则。

第三条以工代赈投入分为实物投入和资金投入。实物投入以实物折资形式核算。资金来源包括国家以工代赈资金和兵、师、团配套资金。国家以工代赈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预算内扶贫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兵、师、团以工代赈配套资金纳入本级财务预算。

第四条以工代赈投入重点投向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团场(以下简称连片特困团场),兼顾连片特困团场之外的国家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团场和兵团级扶贫重点团场,向南疆团场、少数民族聚居团场、边境团场倾斜,其他有关师团的以工代赈投入,按照国家、兵团有关要求安排。

第五条以工代赈重点建设与贫困团场经济发展和贫困职工脱贫致富相关的团场中小型基础设施,包括基本农田、农田水利、通营连道路(含独立桥涵)、草场建设、小流域治理、片区综合开发等。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是以工代赈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以工代赈工作的具体管理职责。

第二章   规划计划管理

第七条以工代赈建设规划应与兵、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同步编制实施。规划内容包括发展背景、总体要求、主要目标、重点区域、建设任务、资金筹措、实施步骤、保障措施等。兵、师发展改革部门分别负责编制兵、师以工代赈建设规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规划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中期调整。

第八条编制以工代赈年度计划,应当以兵、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和兵团扶贫开发方针政策为指导,以以工代赈建设规划为依据,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九条以工代赈计划分为中央财政预算内计划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可分专项或分年度安排。基本内容包括政策要求、建设规模、建设时限、投资规模及构成、建设内容和劳务报酬等。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主要安排连片特困团场、示范带动作用强、具备一定规模的综合性扶贫项目。

第十条师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团场编报的年度以工代赈建议计划进行审核,并报兵团发展改革部门;兵团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汇总后编制兵团年度以工代赈建议计划,经规定程序审核后,按时报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建议计划的基本内容包括项目类别、项目名称、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建设时限、投资规模及构成、建设内容和劳动报酬等。

第十一条以工代赈年度计划申报、审批和下达程序:

(一)各师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本师以工代赈建设规划、扶贫开发规划和团场编报的以工代赈建议计划,在规定时间内编制并上报本师下一年度以工代赈建议计划(含用投资编报软件生成的电子版IMO文件),同时附项目批复、选址、土地预审、环评等前期要件。可行性研究报告等项目前期要件不再报兵团发展改革部门,由各师发展改革部门存档。

各师在编报建议计划时,按照“轻重缓急、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注意与本师农业综合开发、农业、水利、土地等相关部门充分衔接,确保上报项目的实效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兵团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各师上报的年度建议计划,审核、汇总后编制兵团以工代赈年度建议计划,经规定程序审核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部门。

(三)兵团发展改革部门自收到国家年度以工代赈计划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兵团年度以工代赈计划按项目分解下达各师。

(四)各师发展改革部门收到兵团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以工代赈计划后,在10个工作日内下达到项目团场,并抄报兵团发展改革部门。

第十二条专项以工代赈规划和计划,执行国家发展改革部门的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以工代赈计划下达后,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按程序报项目审批部门,履行报批手续,并逐级上报至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兵、师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据以工代赈建设规划建立项目库,做好项目储备。列入以工代赈建议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在以工代赈项目库中选择,并优先安排深度贫困团场的项目和群众参与积极性高、减贫效果好的项目。

第十五条以工代赈建设项目应当与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特别是扶贫专项规划相衔接。项目应当完成前期工作,审批手续齐全,配套资金落实,具备开工条件。

第十六条以工代赈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管理。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由兵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或报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其他项目由师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审批权限履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以工代赈项目要吸纳项目所在地的团场职工参与建设,并支付劳务报酬。在项目前期工作和计划安排中,应当结合当地同行业务工人员收入水平确定劳务报酬。各师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责成以工代赈项目实施单位组织项目所在地的团场贫困职工参加工程建设,并优先安排建档立卡贫困职工参加。尽量提高劳务报酬占总投资比重,做好劳务报酬的发放工作。劳务报酬发放应当公开、足额、及时,严禁克扣、拖欠。

第十八条以工代赈项目应当按照相关工程标准设计,并组织施工。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要求,确定每项工程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工程质量。除技术复杂等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可以不实行招投标制。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落实后期管护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招标、施工、监理、财务、验收等档案的管理,长期保存劳务报酬发放档案。除特殊重大以工代赈项目外,由项目审批部门组织验收,兵团发展改革部门进行随机抽验。

第十九条兵、师、团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中央财政预算内以工代赈资金和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投资分别按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1〕412号)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部门令2013第3号)有关规定管理。兵团在国家控制范围内根据不同类型项目自行确定以工代赈项目的具体补助标准。

第二十一条 兵、师发展改革部门应协调和配合资金管理部门及时按照以工代赈计划拨付资金。

第二十二条 除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在中央财政预算内以工代赈资金中安排项目管理费及兵团同意外,原则上不再安排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只用于以工代赈项目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师、团应当积极筹措落实以工代赈配套资金,并按照以工代赈资金管理的要求统筹管理。可以整合其它渠道资金或通过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用于以工代赈项目建设。

第二十四条以工代赈资金拨付程序:

(一)以工代赈资金由兵团财务部门根据兵团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下达年度以工代赈资金计划,并及时下拨资金。

(二)各师发展改革部门与师财务部门协调配合,根据工程进度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团场。不允许挤占、挪用和截留。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五条兵、师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健全以工代赈管理机构,充实干部队伍,有计划地组织以工代赈工作人员开展学习、交流和培训,提高干部队伍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二十六条兵、师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工代赈约束机制。以工代赈工作人员应当心系贫困群众、照章办事、廉洁自律。

第二十七条 兵、师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工代赈激励机制。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采取适当形式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 兵、师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以工代赈工作总结和宣传,利用各种媒体宣传以工代赈政策、成效和经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兵、师发展改革部门要建立健全以工代赈计划执行和项目建设监测机制,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监督检查和稽查,并接受单位、个人对以工代赈项目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兵团发展改革部门跟踪掌握兵团以工代赈计划执行情况,按季度、年度形成报告上报国家发展改革部门。

第三十条兵、师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工代赈检查制度,对项目选择、计划执行、项目建设、竣工验收等环节主动开展检查和稽察,积极配合审计、财务、监察等部门开展以工代赈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

第三十一条以工代赈项目应当实行公告、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把行政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结合起来。建设单位要在项目实施地设置公示牌,公告、公示的基本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和期限、资金规模和来源、工程标准和效益、劳动报酬发放、实施单位及责任人、举报电话等。

第三十二条对由于师发展改革部门在以工代赈项目资金申请审核不严而造成损失的,兵团发展改革部门可视情节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投资计划。对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的,以及在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中出现重大问题的,将酌情减少国家以工代赈资金申请规模。

第三十三条在编报下达以工代赈投资计划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以及违反规定原则、程序下达投资计划或安排项目等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视具体情况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在以工代赈项目建设和管理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或达不到预期效益的,应当对相应责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酌情调减项目所在师下一年度以工代赈投入规模。凡拖欠、截留、挪用、挤占、骗取、贪污以工代赈投入的,责令限期归还,如数追缴,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管理细则由兵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管理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兵团发展改革委2006年12月8日发布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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