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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发展改革委关于下放棉花加工资格 认定权限的通知
发布时间:15年06月29日    信息来源: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局、扶贫办)    编辑:兵团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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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师发展改革委,兵团供销社,兵团国资公司:

根据《兵团关于第一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新兵发〔2013〕54号),经研究决定,将兵团棉花加工资格认定权限下放给师发展改革委。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棉花加工资格认定

师辖区域内申请棉花加工资格的轧花厂或棉花加工企业,须取得兵团棉花加工业生产设备更新改造计划指标,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改造任务且通过验收后,向师发展改革委申报新的《棉花加工资格认定证书》。师发展改革委要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棉花加工资格认定条件和审核认定程序,会同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纤维检验局及师相关部门认真组织做好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工作。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新的《棉花加工资格认定证书》,并同时向兵团发展改革委报备。《棉花加工资格认定证书》版式由兵团发展改革委统一印制。

二、《棉花加工资格认定证书》变更

师辖区域内具有《棉花加工资格认定证书》的轧花厂或棉花加工企业,变更《棉花加工资格认定证书》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和厂址(含生产线厂址变更)的,由师发展改革委审核受理,并同时向兵团发展改革委报备,向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纤维检验局抄送,其中跨兵地、跨师变更厂址的,由兵团发展改革委审核受理。变更程序及申请材料按《关于规范兵团棉花加工企业资质变更和补办程序的通知》(兵发改经贸〔2012〕299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棉花加工资格认定证书》补办

师辖区域内具有《棉花加工资格认定证书》的轧花厂或棉花加工企业,《棉花加工资格认定证书》灭失后,到师发展改革委申请补办。补办程序及申请材料按《关于规范兵团棉花加工企业资质变更和补办程序的通知》(兵发改经贸〔2012〕299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棉花加工资格认定证书》延续

师辖区域内具有《棉花加工资格认定证书》的轧花厂或棉花加工企业,需要延续《棉花加工资格认定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棉花加工资格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60个工作日前向师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并提供规定的材料。师发展改革委根据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予以延续的决定,同意延续的,应换发新的《棉花加工资格认定证书》。

五、加强对《棉花加工资格认定证书》的管理

一是严禁团场轧花厂以合资、租售等方式转让或变相转让《棉花加工资格认定证书》。兵师棉麻公司所属棉花加工企业参照团场轧花厂执行,保证棉花加工资质所有权不转移,保证棉花加工资质不流失。二是师发展改革委要认真履行职责,根据本师棉花资源和种植结构调整情况,合理布局棉花加工能力,杜绝棉花生产加工能力闲置。三是对具有《棉花加工资格认定证书》的轧花厂或棉花加工企业违反相关规定的,兵团发展改革委将撤销其《棉花加工资格认定证书》。四是兵团发展改革委将对师发展改革委棉花加工资格认定证书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师发展改革委在履行职责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兵团发展改革委报告。

不在师辖区域内的师属轧花厂或棉花加工企业,办理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及《棉花加工资格认定证书》变更、补办和延续的,参照师辖区域内轧花厂或棉花加工企业执行。兵团发展改革委负责兵团直属单位所属轧花厂或棉花加工企业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等相关工作。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2月27日

(此件可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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