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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 建设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15年06月29日    信息来源: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局、扶贫办)    编辑:兵团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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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师发展改革委、监察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农业局、审计局:

为加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管理,切实做好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工作,根据国家《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研究制定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

项目实施细则

兵团发展改革委       兵团监察局       兵团国土资源局

兵团水利局      兵团农业局         兵团审计局

2014年1月28日

   (此件可公开发布)

附件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巩固退耕还林成果

专项规划建设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兵团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确保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和《关于印发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实施管理办法》(发改西部〔2010〕1382号)等有关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建设项目,是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调整方案》中的特色林果基地建设、节水灌溉配套设施及标准园建设、补植补造和职工技能培训项目。

第三条 实施建设项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据规划安排建设项目,确保退耕还林农牧团场和职工能够享受国家政策扶持。

(二)坚持把解决退耕职工长远生计作为工作重点,切实改善退耕职工的生产生活条件。

(三)坚持国家支持与退耕农牧团场和职工自力更生相结合,鼓励退耕职工自主创业,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四)坚持以团场和企业为项目实施主体,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和项目法人责任,促进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第四条 建设项目目标:

(一)加强林木后期管护,搞好补植补造,提高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确保退耕还林成果切实得到巩固。

(二)通过特色林果基地建设、节水灌溉配套设施及标准园建设、补植补造和职工技能培训等措施,解决退耕职工增收、团场增效的长远发展问题。

第五条 建设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并组织实施,严格按调整后的规划编制年度计划,按年度计划编制实施方案(代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实施方案设计要求组织施工和验收。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由兵团发改、监察、财务、国土资源、农(林)业、水利、审计等部门组成部门联席会议,负责协调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有关工作,研究解决建设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各师落实建设任务。

第七条 在部门联席会议统一协调下,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同配合,形成合力。

兵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建设项目年度任务计划的审查和综合平衡,会同财务、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上报和下达年度建设任务计划;组织对各类建设项目进行检查或抽查。

兵团财务部门负责落实财政资金预算,根据年度任务计划按照预算级次拨付资金;负责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兵团农(林)业部门负责特色林果基地建设(包括新建果园及标准园、采后处理设施、林下养殖)、补植补造、职工技能培训等年度建设项目计划的编制;负责本行业项目监督检查工作;参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其他建设项目的指导、服务、监督检查。

兵团水利部门负责节水灌溉年度建设项目计划的编制;负责节水灌溉建设项目的指导、服务、监督检查。

兵团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依据退耕还林项目竣工验收批复文件,符合要求的进行变更。

兵团监察、审计部门分别依法对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察、审计。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减少及下放审批事项的要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任务项目审批全部下放到各师。各师发改、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根据工作职能,负责土地、环评等前期工作的审查并批复分管领域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项目实施方案(代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兵团发改委财务局、农业(林业)局、水利局备案。

第八条 兵团各级应加强建设项目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师有关部门应将目标、任务、资金和责任分解落实到团场及项目单位,并督促实施。

第九条 项目团场和单位是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负总责,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和矛盾,保证项目建设按时按量按质完成,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第十条 各师、团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制度,师、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总协调工作,明确部门分工和责任,并将有关制度和部门分工情况报兵团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备案。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团场(企业)根据兵团、师年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任务计划编报要求后,编制本单位下一年度建设任务和资金使用计划,报师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师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务、农(林)业、水利等部门审核汇总所属单位建设任务及资金使用计划后,于当年11月15日前报送兵团发改、财务、农(林)业、水利等部门。

第十二条 纳入年度建设任务和资金使用建议计划的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调整方案》内的项目;

(二)自筹资金基本落实(包括劳务配套);

(三)项目前期工作已经完成,具备开工条件。

第十三条 兵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务、农(林)业、水利等部门,于每年12月30日前,经兵团审定后,将下一年度建设任务和资金使用建议计划报国家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

第十四条 兵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务、农(林)业、水利等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年度建设任务计划和专项资金预算,在1个月内分解落实兵团的建设任务,明确项目建设法人、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工期,下达年度任务计划。同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年度建设任务计划一经下达,应严格执行,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六条 年度建设项目以师为单位,由师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会同农(林)业部门、水利部门按照兵团下达的项目建设任务及资金预算,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实施方案(代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代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图、文、表齐全,科学合理,各项建设任务落实到地块。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 各项目单位要切实加强项目建设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和兵团有关要求,建立健全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各项制度。项目建设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对不宜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的项目,要制定有效的管理制度进行规范。

第十八条 实行建设项目公示制。项目实施前,项目单位要把项目名称、建设任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资金来源和补助标准等进行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实施方案(代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组织施工,不得擅自降低建设标准和工程质量。

第二十条 应严格执行《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财农〔2007〕327号),严格资金支出管理,严禁弄虚作假骗取和截留挪用项目资金。

第五章 验收与管护

第二十一条 建立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验收制度。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由各师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务部门,按照国家及兵团相关规定,对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项目组织竣工验收,兵团相关部门进行项目抽验。

第二十二条 检查验收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项目任务和投资是否按计划完成;

(二)建设项目是否按实施方案(代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规模和内容组织实施;

(三)项目质量是否达到设计标准和要求;

(四)资金拨付、管理与使用是否符合财务制度,有无违规问题;

(五)项目管护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六)各项效益指标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七)项目档案、信息报送等管理措施是否落实。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明确产权,落实项目运行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建立档案,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第二十四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相关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对各项目单位建设项目分别组织或联合组织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兵团计划下达后,半年内项目单位还未开工建设的项目,由兵团财务局收回国家投资。

第二十六条 在抽查验收、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违纪行为,依照《退耕还林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信息统计与效益监测

第二十七条 建立信息统计报送制度。兵团、各师及项目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建设项目信息统计汇总和分析工作,建设项目信息由师、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统计等部门汇总并逐级报送发改、农(林)业等部门。

上半年信息应于当年7月15日前、年度信息和全年总结应于当年11月15日前上报兵团发展改革部门。

第二十八条 汇总报送的信息内容包括:

(一)上半年和年度建设项目完成情况;

(二)全年建设项目完成情况总结,包括项目进展情况、主要做法和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及建议等。

(三)果品采后处理设施单体项目按季于每年3月30日、6月30日、9月30日前将项目形象进度、投资完成情况分别报送兵团发展改革、农业部门。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实行效益监测。效益监测分为工程区生态、经济社会发展、职工生活三类。项目安排要体现绩效财务考核导向,对上年度建设任务完成好的师团予以倾斜。

第三十条 生态监测依托现有的监测技术力量和队伍。林业部门会同国土资源、水利、农业部门具体在国家统一指标和方案下负责全区监测的技术指导和监测结果汇总。

第三十一条 各项目单位要加强项目建设档案管理。项目建设的相关文件、实施方案(代可行性研究报告)、招标投标资料、阶段性项目建设总结、检查验收资料、资金审批和审计报告、工程监理报告、技术资料、影像资料和统计数据等,项目承担单位要按年度整理成册,分类归档保存,专人负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兵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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