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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编制年度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计划工作程序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15年06月29日    信息来源: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局、扶贫办)    编辑:兵团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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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师发展发展改革委,兵团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兵团发展改革委关于编制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工作程序的规定》已经2014年3月28日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2009年印发的《兵团发展改革委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工作程序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兵团发展改革委

2014年3月31日

   (此件可公开发布)


兵团发展改革委关于编制年度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计划工作程序的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兵团发展改革委编制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工作程序,推进编制工作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进程,提高年度计划指导性,根据国家及兵团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年度计划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指标计划及行业发展计划等。

第三条 年度计划编制工作应当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服从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要求,符合兵团党委对年度经济工作的总体要求,有利于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发展方式,有利于改善民生,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有利于社会稳定和新疆长治久安。

第四条 年度计划的编制工作由国民经济综合处牵头、行业处配合。国民经济综合处负责主要指标计划的综合平衡、年度计划编制说明及相关表式的制定等,行业发展计划由相关行业处负责。

第五条 编制工作应当遵循“一下”、“一上”、“一商”、“一会”、“一报”、“一下”程序进行。

第六条 “一下”是指国民经济综合处按照兵团党委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年度计划编制工作的要求,9月初起草编制年度计划草案的通知,下发至师发展改革委和兵直单位。

国民经济综合处将通知及年度计划草案表式等内容以书面形式征求行业处意见。

第七条 “一上”是指师发展改革委和兵直单位按照通知要求,结合师(市)、单位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及时编制师(市)和单位年度计划草案,经师(市)或单位有关会议审定后,在一个月内上报兵团发展改革委。

第八条 兵团发展改革委收到师(市)和兵直单位的年度计划草案后,行业处按照职能分工在10个工作日内汇总并提出兵团年度行业发展计划草案初稿。

第九条 “一商”是指兵团行业发展计划初稿由行业处以书面形式商行业主管部门。对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行业处应当进行分类并提出调整意见,报分管委领导同意后及时反馈和协调,超出分管委领导决定的事项报主任办公会议研究。

根据反馈协调和衔接情况,行业处及时修改完善行业发展计划初稿,附编制说明一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国民经济综合处。

第十条 “一会”是指国民经济综合处及时汇总兵团年度行业发展计划初稿,形成兵团年度计划讨论稿,报请主任办公会议审查。

根据主任办公会议审查意见,行业处及时调整修订相关计划并及时报送国民经济综合处汇总,形成兵团年度计划送审稿。对主任办公会议审查意见落实有困难的、超出兵团发展改革委决策范围的事项报兵团。

第十一条 “一报”是指兵团发展改革委及时将兵团年度计划送审稿上报兵团审查。

根据兵团司令员办公会议、党委常委会议审查意见,经修改调整后形成兵团年度计划(草案)。

兵团年度计划(草案)经兵团批准后,方可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一下”是指兵团年度党委(扩大)会议召开后,兵团发展改革委根据会议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十五日之内编制兵团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计划(草案)并上报兵团审定,以兵团文件下发至各师及有关单位。根据兵团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计划(草案),经与各师、各部门衔接后,兵团发展改革委及时下达分师、分行业计划(草案)。

兵团统计公报正式公布后,年度计划中如有重要指标的调整,有关处应当按照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及时与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对超出兵团发展改革委决策范围的事项,应当以书面形式请示兵团。

第十三条 各处室应当依照职能,开展协调服务和督促检查,及时提出对策建议,确保兵团年度计划预期目标和主要任务的完成。

第十四条 本规定涉及主任办公会议及分管委领导职责范围等事项,按照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作规则等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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