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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行政服务中心发展改革委窗口受理事项办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15年11月10日 信息来源: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局、扶贫办) 编辑:兵团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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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职能,推进政务公开,规范行政审批,改进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切实加强政务窗口建设,根据《兵团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新兵办〔2014〕70号)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委进入兵团行政服务中心的各类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遵守本办法。具体工作由兵团行政服务中心兵团发展改革委窗口(以下简称“窗口”)受理,相关审批处室承担,并统一加盖兵团发展改革委行政审批专用章。

第三条 本委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条件、申请材料清单、承诺期限和服务指南在兵团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布公示。非经公布公示的办理事项不作为审批事项申请和受理的依据。窗口受理的本委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动态管理,如有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四条 窗口办理相关行政审批事项,依照法定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按照“一门受理、现场办公、集中分办、限时办结”的原则办理。

第五条 窗口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即办件的当场办结,承诺件限时办结的受理、转送、督办等工作。

第六条 窗口事项的受理。申请人按照《兵团发展改革委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办理服务指南》规定的申报条件准备材料,到兵团行政服务中心大厅窗口申请,并填报有关审批事项《行政审批事项受理登记表》。窗口依据申报条件、材料等及时受理。

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申请事项属于本委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补齐全部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审批申请。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委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审批事项,由窗口出具兵团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印制的《兵团行政服务中心(即办件或承诺件)受理单(三联)》。

委内处(室)不得直接受理审批事项接办件,应当告知申请人到窗口申请办理。

涉密审批事项均不经窗口受理和承办,按保密规定和要求由委直接受理承办。

第七条 窗口事项的即时办结。对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已授权即办的行政审批事项,由窗口按规定现场办结,并于1-2日内告知相关处(室)。

第八条 窗口事项的接转。承诺件在承诺期内进行办结。

有关处(室)收到申报材料后在承诺期限内组织审查审批,及时办结。如需要补正材料的,应书面一次性告申请人,在限定期限内补正相关材料,申请人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时间为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并出具书面凭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事项,有关处(室)应在承诺期限内给予明确的书面答复意见,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及时将此书面答复意见送交送达申请人,并告知窗口。

对需要进行咨询论证、专家评审、现场踏勘和项目公示的,按照规定所需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但办理处(室)应当在完成上述程序承诺期限内,将所需时间通知申请人及窗口。

对符合申报要求的承诺件,有关处(室)应在公开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并由窗口送达。

对列入并联审批试点的事项,按照兵团行政服务中心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加强对窗口事项办理的监督和考评。窗口应根据审批事项的承诺时限,定期跟踪受理事项的办理情况。每月5日前相关处(室)与窗口核对上月审批事项情况,并将《兵团发展改革委窗口受理事项办理情况表(月报)》报窗口和本委绩效办。窗口将上月受理和办结情况上报兵团行政服务中心。

第十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事项,有关处(室)须提前向窗口提出延期办理申请,经委领导批准后,方可延长办理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法定工作时限。同时,窗口将延期办理情况报兵团行政服务中心备案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时限的原因。

第十一条 窗口即时办结事项的各类材料(包括原始申报材料、备案证和确认书等),及时按照档案管理规定,每季末5日内向相关处(室)移交归档一次。

第十二条 窗口审批事项内容确需调整、变更的,有关处(室)应及时将变更申请报委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兵团编办审定,及时变更相关信息并公布公示。窗口和处(室)方可按调整变更的内容执行。

第十三条 窗口事项办理情况纳入处(室)年终考评内容,窗口于半年、11月底前将《兵团发展改革委窗口受理事项办理情况汇总表(半年报)》、《兵团发展改革委窗口事项即时办结情况汇总表(半年报)》报委绩效办。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应由窗口统一受理的审批事项,处(室)直接受理的;

(二)处(室)未及时将办结情况表报窗口,影响到每月统计结果上报的;

(三)未按承诺期限办结又无办理延期审批,或无提供书面正当理由和原因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全部内容的;

(五)要求申请人提供与其申请的行政审批事项无关的其他材料,或擅自变更、增减行政审批条件的;

(六)对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不按规定出具有效书面凭证的;

(七)对符合条件的事项不予批准,或对不符合条件的事项予以批准的;

(八)未按照流程规定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

(九)未按规定现场办结或者超时办结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