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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发展改革委行政规范性文件 制定程序和备案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15年12月02日    信息来源: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局、扶贫办)    编辑:兵团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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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兵团发改委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兵团发展改革委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备案规定》及《兵团发展改革委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兵团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本委)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委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件。规范性文件是下行文,内容具有外部性、普遍适用性和反复适用性。

本委制定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

(一)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需要就实施条件、程序作出具体规定的;

(二)针对行业管理实际,需要将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或上位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体化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四)需要就本委行政管理职能范围内特有事项作出规定的。

由本委起草并下发的、本委起草并联合其他部门下发的、本委起草以兵团名义下发的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发布、备案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原则:

(一)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原则;

  (二)权责一致原则;

  (三)精简、效能、规范、公开原则;

  (四)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合法、适当、协调原则;

  (五)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六)以人为本,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原则。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以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为主,不得规定下列内容:

(一)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

(二)设定行业保护的事项;

(三)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增加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的事项;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用语应当规范、简洁、准确,内容明确、具体,具有操作性,结构严谨。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可以根据需要采用办法、规定、规则、细则、规划、意见等文种发布,不得以条例、会议纪要、签呈等形式发布。

本委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根据需要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予以控制。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本委原则上不重复制定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可以采用条文形式表述。除内容复杂的外,一般不分章、节。

第六条 各处(室)根据实际需要和国家有关规定,拟定年度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报分管领导批准后,于一季度末反馈政策法规处。政策法规处汇总形成年度编制规范性文件制定立项计划草案,报分管领导审查后,经主任办公会议审定通过后下达计划。

因情况变化等原因,有关处(室)可以向政策法规处提出增加或减少立项的书面意见,政策法规处可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对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进行调整。

第七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开展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委内有关处(室)、师发展改革部门、兵团有关部门的意见。起草处(室)应当制作起草说明,并根据起草的过程逐步完善起草说明的内容。起草说明内容包括: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及所要解决的问题;

  (二)拟定的制度、管理措施及其依据、可行性;

  (三)征求意见情况及争议协调的情况;

(四)重点条文的具体说明。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应于文件起草过程中、发布之前,送政策法规处就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一)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二)是否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相抵触;

(三)是否与相关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

(四)是否包含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的内容;

(五)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六)体例结构和文字表述是否规范。

代兵团草拟的规范性文件,应该在正式文件下发前报经兵团法制办审查。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以本委名义下发或联合其它部门下发的,由委主要领导签发后印发。

第十条 承担处(室)在规范性文件发布后5日内,应向政策法规处报备并附相关材料:

(一)   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和制定说明(一式3份);

(二)有法律、法规、规章以外制定依据的,附该制定依据一份;

(三)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文本。

由政策法规处于规范性文件发布后10日内依照规定向兵团法制办报送备案。备案材料应提交备案报告、正式文本、制定说明各3份。

第十一条 经兵团法制办审查,认为本委报备的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或者不当内容等问题,向我委提出改正意见的,由政策法规处会同有关处(室)处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兵团法制办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政策法规处在30个工作日内,通过本委门户网站向社会发布。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纳入本委依法行政考核目标。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

(二)规范性文件备案材料的提交情况;

(三)按规定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被审查情况;

(四)已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在本委门户网站公布情况。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考核时作扣分处理:

(一)相关处(室)未列入规范性文件制定年度立项计划,又不补充提出立项书面意见而自行制定的;

(二)承担处(室)未及时按规定提交规范性文件备案材料,导致本委未能或者延迟备案的;

(三)政策法规处未能及时将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在本委门户网站上公布的。

第十三条 本委每隔两年对规范性文件清理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由政策法规处负责组织实施。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委已有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此件可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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