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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兵团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15年12月14日 信息来源: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局、扶贫办) 编辑:兵团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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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兵团发改委

新兵发〔2015〕62号

各师(市)、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兵团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实施方案》已经2015年10月8日兵团司令员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0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兵团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实施方案

为创新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生态建设、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健康运行,促进兵团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精神,结合兵团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 总体要求和遵循原则

(一)总体要求:贯彻党中央的指示精神,落实兵团党委全面深化改革、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行政作用,发挥兵团特殊体制优势,完善财政投入和管理方式,打破行业准入限制,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和投资环境,进一步鼓励社会投资特别是民间投资参与兵团重点领域建设,盘活存量、用好增量,服务兵团生产力布局,增加公共产品有效供给。

(二)遵循原则:一是统一市场准入,依法合规、公开透明提供平等机会。在兵团范围内确立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建设的平等地位,市场准入条件对具备资质条件和达到技术标准的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二是优化资金使用,满足公众受益,主动引导示范。通过中央及兵师财政资金补助、贴息、奖励、购买服务等方式,优先支持社会资本投入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社会事业等领域。

二、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运营农业和水利工程

(一)通过水权制度改革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加快建立兵团水权制度,培育和规范水权交易市场,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流转方式,允许各师团通过水权交易满足新增合理用水需求。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参与节水、供水、污水处理、重大水利工程投资建设等方式获得新增水资源使用权。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协调自治区合理制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牵头部门:兵团水利局。协助部门:兵团发展改革委、建设局)

(二)保障农业、水利工程投资合理收益。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农田水利、水土保持设施和节水、治污、供水、重大水利工程,与国有、集体投资项目享有同等政策待遇,可以依法获取供水水费等经营收益;承担公益性任务的,各师(市)应对工程建设投资、维修养护和管护经费等给予适当补助,并落实优惠政策。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农田水利设施、重大水利工程等形成的固定资产,依法继承、转让、转租、抵押其相关权益;征收、征用或占用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者赔偿。(牵头部门:兵团水利局。协助部门:兵团发展改革委、财务局、农业局、工商联)

(三)培育农业、水利工程多元化投资主体。依托农业公司和农工专业合作组织等,出台相关政策鼓励民营企业和团场职工以资本、技术、资产等要素,参与农业现代化和团场原连队居住区转型发展,大力支持社会投资进行农业产业化项目和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加工业、畜牧业、无公害绿色农业有机产品基地建设。社会投资可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出资形式参与兵团蓄水工程、垦区灌区沟渠及其配套设施、机电排灌站、机电井、农业高效节水灌溉工程、饲草料地灌溉工程、农田排水工程的建设、运行管理。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加快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区域治理。鼓励社会资本以特许经营、参股控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具有一定收益的节水、供水、小水电、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牵头部门:兵团农业局。协助部门:兵团发展改革委、财务局、建设局、水利局、工商联、经协办、供销社)

三、 改革完善交通、能源、信息投融资机制

(一)加快推进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按照国家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方向,通过项目资源优化配置、沿线土地合作开发给予合理回报等多种方式,吸引师(市)和社会资本参与干线铁路及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资源开发性铁路和支线铁路的投资建设和经营,多渠道筹措铁路建设资金。鼓励和支持兵团辖区范围内的支专线铁路建设引入社会资本。结合产业结构调整,支持兵团相关企业与社会资本合作,围绕铁路运输在存储、装卸、转运等延伸服务上发展现代物流业,拓展公铁联运业务,并在税收、投融资等方面给予优惠。鼓励兵团有资质企业参与向西开放通道“西行班列”、“一带一路”等铁路工程建设,并给予适当补贴。(牵头部门:兵团发展改革委。协助部门:兵团工信委、财务局、国土资源局、交通局)

(二)完善公路投融资模式。进一步深化公路交通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继续完善社会资本参与交通建设机制,探索建立交通发展融资平台,实行“谁投资、谁收益”原则,鼓励各师(市)吸引各类社会资本投入资源路、旅游路、城镇路和园区道路建设。(牵头部门:兵团交通局。协助部门:兵团发展改革委、财务局)

(三)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通用航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兵团航空企业管理局与新疆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政企分开和新疆通用航空有限公司股权多元化改革步伐。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和资金投入,支持新疆通用航空有限公司整合疆内外通用航空资源,做强做大新疆通航产业。通过PPP模式,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兵团通用航空基础设施的建设。(牵头部门:兵团国资委。协助部门:兵团发展改革委、财务局、交通局、航企局、国资公司)

(四)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电力建设。进一步改革常规燃煤火电项目的审批管理机制,将燃煤背压热电等能效高、污染少的火电项目及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师级审批,不再将可研审查意见、电网接入系统意见、燃煤供应等企业自主决定事项纳入审批核准前置要件,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兵团各类电源建设和运营。积极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跨师域输电通道、主干电网完善工程。放开兵团垦区电网建设投资主体限制,积极鼓励社会资本采取参股、直接投资以及BOT等形式参与兵团农电网及城镇电网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兵团示范性微网项目建设。(牵头部门:兵团发展改革委。协助部门:兵团工信委、水利局)

(五)吸引社会资本加强信息和民用空间基础设施建设。在确保信息和文化安全的前提下,鼓励社会资本对兵团信息网络基础设施进行投入,加快网络基础设施升级改造,推进宽带网络进连入户。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镇)建设、管理、交通、社会治安等领域信息化建设,提高城市管理运行和公共服务水平。加强与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的合作,建设包括北斗卫星地面增强网、精准农业、农机综合管理、无人机植保等相关示范系统和信息基础设施,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牵头部门:兵团工信委。协助部门:兵团党委宣传部、国资委、发展改革委、农业局、投资公司)

四、 推进市政基础设施投资运营市场化

(一)改革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模式,积极推动社会资本参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推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事业单位向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企业化管理转变。打破以项目为单位的分散运营模式,推进市政基础设施按行业“打包”投资和运营,实行一体化、规模化经营,降低建设和运营成本,提高投资效益。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市政及城镇供水、供热、燃气、污水垃圾处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处理、城市综合管廊、公园配套服务、公共交通、停车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依法选择符合要求的经营者。推动师(市)开展市政基础设施特许经营试点。(牵头部门:兵团建设局。协助部门:兵团国资委、发展改革委、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投资公司)

(二)改革创新城镇基础设施投融资管理体制,加强团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按照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结合兵团城镇化综合试点工作,选择经济基础较好、区位优势明显、资源环境承载力强、吸纳人口潜力大的城市开展试点,深化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着力构建投资主体多元化、融资渠道市场化、投资决策程序化、项目管理专业化、中介服务社会化的城镇投融资新格局,为引入社会资本创造良好环境。加快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师(市)统一指导协调的投融资体制,减少和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政府投资的市场化和社会化运作程度。加强对市政基础设施运营企业的培育和支持力度,鼓励市政基础设施运营企业通过引进社会资本和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项目收益债券等方式扩宽融资渠道。(牵头部门:兵团发展改革委。协助部门:兵团民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

五、 鼓励社会资本加大社会事业投资力度

(一)加快社会事业公立机构分类改革。积极推进教育、医疗、养老、文化、旅游、体育等领域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改制,为社会资本进入创造条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机构改革。(牵头部门:兵团编办。协助部门:兵团党委宣传部、教育局、民政局、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旅游局)

(二)鼓励社会资本加大社会事业投资力度。各师(市)逐步扩大并规范教育、医疗、养老、体育健身、文化等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允许各类承接主体平等参与。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租赁等途径,采取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各类社会事业设施建设。(牵头部门:兵团发展改革委。协助部门:兵团党委宣传部、教育局、民政局、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卫生局)

(三)落实社会事业建设运营税费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国家非营利性教育、医疗、养老、体育健身、文化机构税费优惠政策,积极落实对各类非营利性医疗、养老机构建设全额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各类营利性医疗、养老机构建设减半收取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减免政策。(牵头部门:兵团财务局。协助部门:兵团党委宣传部、教育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六、 创新生态环保投资运营机制

(一)深化林业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兵团国有林区和国有林场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林场经营和采伐管理制度,深化林权制度改革,开展团场第二次土地调查涉及林地的位置、范围等工作,做好国有林区、林场和林权的权属和性质的认定,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发证工作,鼓励林权依法规范流转。鼓励荒山荒地造林和退耕还林林地林权依法流转。减免林权流转税费,有效降低流转成本。(牵头部门:兵团林业局。协助部门:兵团国资委、国土资源局)

(二)推进生态建设主体多元化。在严格保护林区、林场资源的前提下,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生态建设和保护,鼓励低污染、低耗能、高就业企业入驻兵团。支持符合条件的兵团职工、民营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林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投资生态建设项目。对社会资本利用荒山荒地进行植树造林的,在保障生态效益、符合土地用途管制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发展林下经济、林区旅游等生态产业,促进共同合理协调发展。(牵头部门:兵团农业局。协助部门:兵团国资委、国土资源局、工商联、经协办、供销社)

(三)推动环境污染治理市场化。在兵团推行火电行业及企业自备火电厂脱硫脱硝等污染防治设施第三方运营,开展城市及园区污水处理厂第三方运营试点工作,推动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端第三方运营维护,并向社会资本开放。通过委托治理服务、托管运营服务等方式,由排污企业付费购买专业环境服务公司的治污减排服务,提高污染治理的产业化、专业化程度。对第三方运营骨干减排工程和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服务,采取以奖代补、财政直接补贴等方式适当补助。(牵头部门:兵团环保局。协助部门: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信委、财务局)

(四)积极开展排污权、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规范排污权交易市场,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染减排和排污权交易。严格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把国家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各师(市),控制总量上限,各师(市)所有建设项目应得到环保部门总量指标批复。合理核定排污权,实行排污权有偿取得,排污单位缴纳排污权使用费。排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对排污权拥有使用、转让和抵押等权利。可以采取定额出让、公开拍卖方式出让排污权。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碳配额交易,鼓励企业在自愿减排交易机制基本管理框架下,开展碳排放交易活动,有效促进环保和节能减排。(牵头部门:兵团环保局。协助部门:兵团发展改革委、财务局、林业局)

七、 构建保障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持续健康发展的制度体系

(一)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制定兵团关于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实施意见,鼓励在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生态保护、基础设施等领域,积极推广PPP模式,鼓励支持社会资本采取PPP模式参与兵团重大项目建设,将政府付费、补贴及经营收入纳入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优先支持引入社会资本的项目。兵团有关部门要完善财政补贴制度,建立事前设定绩效目标、事中进行绩效跟踪、事后进行绩效评价的全生命周期绩效管理机制,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调价的重要依据,确保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切实控制和防范财政风险,健全PPP模式的法规体系。鼓励通过PPP方式盘活存量资源,变现资金要用于重点领域建设。兵团财务(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办发〔2015〕42号文件精神,做好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加强政策沟通协调和信息交流,完善体制机制,抓好具体政策措施的落实工作。(牵头部门:兵团财务局。协助部门:兵团国资委、发展改革委、工信委、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审计局、工商联、经协办)

(二)规范合作关系保障各方利益。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部委出台的管理办法及发布的标准合同范本,对PPP项目的业主选择、价格管理、回报方式、服务标准、信息披露、违约处罚、政府接管以及评估论证等进行详细规定,规范合作行为。科学决策项目、择优选择合作伙伴、合理确定权利义务,强化责任意识和履约能力,保证公共服务持续有效。(牵头部门:兵团发展改革委。协助部门:兵团国资委、工信委、财务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工商联、经协办)

(三)健全风险防范和监督机制。各师(市)和投资者对PPP项目可能产生的政策风险、商业风险、环境风险、法律风险等进行充分论证,完善合同设计,健全纠纷解决和风险防范机制。建立独立、透明、可问责、专业化的PPP项目监管体系,形成由监管部门、投资者、团场职工、专家、媒体等共同参与的监督机制。加强政府对PPP项目的市场准入、政府采购、预算管理、风险负担、流程管理等全过程审计监督,重点加强对财政承诺、定价机制、风险分担、项目效益、运营成本等要素的审计监督。(牵头部门:兵团发展改革委。协助部门:兵团国资委、工信委、财务局、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局、审计局、工商联、经协办)

(四)健全退出机制。各师(市)应与投资者明确PPP项目的退出路径,保障项目持续稳定运行。充分估计项目运作终止的可能因素,由于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及不可抗因素导致合作项目无法继续开展的,合作双方应通过平等协商停止合作关系,提前清算后,终止合作项目运行,对于合作双方单方面退出造成合作项目无法开展的,需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项目合作结束后,各师(市)应组织做好接管工作,妥善处理投资回收、资产处理等事宜,并加强以上环节审计监督,以维护各方正当合法利益。(牵头部门:兵团发展改革委。协助部门:兵团国资委、工信委、财务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审计局、工商联、经协办)

八、 落实水利工程、能源、市政基础设施及社会事业价格形成机制

进一步落实天然气价格改革各项政策,疏导存量气和增量气价格并轨后的天然气价格矛盾。推进电价改革和直购电试点,落实自治区低电价政策以及降低纺织企业用电价格和工商业同价工作。落实自治区有关市政基础设施价格形成、调整和补偿机制等政策,使经营者能够获得合理收益,实行上下游价格调整联动机制,价格调整不到位时,各师(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财政性资金对企业运营进行合理补偿。落实自治区关于民办教育、医疗、养老机构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价格政策,实现民办教育、医疗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办教育、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价格政策;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公立医疗、养老机构提供的基本服务按照自治区规定的价格政策执行,其他医疗、养老服务实行经营者自主定价。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自主定价并备案,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政策按照自治区规定的价格政策执行。(牵头部门:兵团发展改革委。协助部门:兵团国资委、教育局、工信委、民政局、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建设局、水利局、卫生局)

九、 创新拓宽融资方式和融资渠道

(一)探索创新信贷服务。鼓励以排污权、收费权、特许经营权、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等为担保获取信贷支持。开展利用工程供水、供热、发电、污水垃圾处理等预期收益质押,利用相关收益作为还款来源以获取贷款资金。结合兵团团场实际,研究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抵(质)押贷款和担保试点、农牧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牵头部门:兵团金融办。协助部门:兵团国资委、建设局、农业局)

(二)推进农业金融改革。兵师两级财政性涉农资金更多采取信用担保、贴息、以奖代补、风险补偿、费用补贴等方式投放团场、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三农”领域的单位和机构,促进其增强融资能力和风险抵御能力,引导和撬动更多银行资源跟进。创新模式和方式,广泛吸纳社会资本投放“三农”领域。加大现代农业经营主体改制上市工作力度,支持已上市的涉农企业积极开展再融资和并购重组。鼓励社会资本建立农业产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兵团农业产业,组建涉农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发展团场资金互助组织。(牵头部门:兵团金融办。协助部门:兵团财务局、农业局、工商联、供销社、投资公司)

(三)拓展重点领域建设的投融资方式。鼓励发展以社会资本为主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优化中新建招商股权基金投资方向,鼓励引导其更多投入兵团“三化”建设项目。支持重点领域建设项目采用发行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等方式通过债券市场筹措投资资金。支持重点领域建设项目开展股权和债权融资。大力推进股权融资、资产证券化等融资工具发展,努力提高权益性融资比重,改善资产结构,调整融资结构,缓解偿债压力。积极引进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参与项目建设,引导其适度向产业投资转换,更多通过并购实现退出。积极拓展离岸人民币融资,鼓励项目收益债券产品利用,推进保险资金参与兵团重点领域重大项目建设。(牵头部门:兵团金融办。协助部门:兵团国资委、工信委、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交通局、国资公司、投资公司)

十、 保障措施及相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具有重要作用。兵团各级要把创新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健康发展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结合各自优势特点,分解细化目标任务,制定具体措施,认真抓好落实,促进社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要改变基础设施项目“建、管、营”大包大揽的传统做法,制定与社会资本合作具体措施,按照风险收益对等原则合理分配项目风险,既要防止不合理让利或利益输送,又要让社会资本有合理回报。

(二)加大资金扶持力度。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资金和兵团本级财政资金,对社会投资主体要同等对待。支持民营企业上市融资或再融资、发行公司债券等,增强其融资、吸引信贷和社会资金的能力。对于社会资本投资的公益性项目,符合条件的可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给予相应支持。要把社会投资的项目列入向金融机构重点推介项目目录,帮助民营企业解决融资难的问题。

(三)提供优质服务并加强监管。按照法律法规、制度、监管体系要求,加强标准化合同管理,充分利用兵团、师(市)两级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实行窗口对外“一站式”服务,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兵、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民营企业同等对待,把民营企业产品和服务纳入兵团统一采购目录。积极支持在兵团的商会发展,兵团工商联要切实加强对兵团商会的管理和建设,鼓励支持各省市企业在兵团成立商会。要依法依规督促社会投资主体履行核准或备案、规划许可、用地管理等相关投资建设手续,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环境、技术、安全等市场准入标准。

(四)加强宣传引导。兵团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增强服务意识,优化服务环境,主动做好政策宣传阐释。要通过媒体广泛开展相关政策和发展状况宣传,积极做好舆论引导,让社会资本了解参与方式、运营方式、盈利模式、投资回报等相关政策,培育积极的合作理念。各级各部门要建立规范的合作机制,营造良好的合作氛围,充分调动社会投资积极性,切实发挥好投资对经济增长的关键作用。

(五)健全工作机制。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结合实际调动师(市)、团场、企业投资的积极性,各部门间要密切协作,在落实中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切实形成协调联动、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

各部门要按照实施方案任务分工加强推进落实和督促检查,深入调研,及时了解和准确掌握工作推进落实情况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各师(市)、各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年底对工作落实情况开展总结评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