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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境外投资项目备案 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16年02月01日 信息来源: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局、扶贫办) 编辑:兵团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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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兵团境外投资项目管理,更好地促进全方位对外开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及《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一律不得将企业自主权事项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通知》,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兵团范围内各类法人(以下称“投资主体”)以新建、并购、参股或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增资和注资等方式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以及投资主体以提供融资或担保等方式通过其境外企业或机构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受到保护的前提下)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兵团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为境外投资项目投入的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五条 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兵团发展改革委”)负责兵团权限内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境外投资的宏观指导、投向引导和综合服务,并通过国家的相关对口协调机制,为投资主体实施境外投资项目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

第六条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从其规定。所报项目申请报告示范大纲或备案申请材料详见附件1、附件2。

第二章 备案机关及权限

第七条 兵团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且未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兵团境外投资项目,由兵团发展改革委备案。

本办法所称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

第八条 对于境外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周期长、所需前期费用(包括履约金、保函手续费、中介服务费、资源勘探费等)规模较大的,根据现行外汇管理规定的需要,投资主体可参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对项目前期费用申请备案。经备案的项目前期费用计入项目中方投资额。

第九条 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兵团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前,需向兵团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信息报告材料包括报送函和项目信息报告(详见附件4)。兵团发展改革委在收到项目信息报告后,对符合境外投资政策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出具确认函(详见附件5)。

境外收购项目,是指投资主体以协议、要约等方式收购境外企业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资产或其它权益的项目。境外竞标项目,是指投资主体参与境外公开或不公开的竞争性投标等方式获得境外企业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资产或其它权益的项目。

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境外收购项目是指对外签署约束性协议、提出约束性报价及向对方国家或地区政府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境外竞标项目是指对外正式投标。

第三章 备案程序及条件

第十条 兵团发展改革委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报备。师属投资主体将申请材料提交所在地的师发展改革委,由师发展改革委报送兵团发展改革委。兵团直属单位或企业投资主体直接向兵团发展改革委报送备案申请材料。提交的备案申请材料包括备案申请文件和项目备案申请表并附有关附件(详见附件2)。

第十一条 对于备案申请表及附件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兵团发展改革委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予以补正。

第十二条 兵团发展改革委在受理备案申请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项目出具备案通知书,(详见附件3)。对不予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兵团发展改革委应以书面决定的方式通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投资主体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 对于涉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职能的项目,兵团发展改革委应当商请有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有关部门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四条 对申请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主要审核内容:

(一)是否属于备案管理范围;

(二)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境外投资政策;

(三)是否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相关规定;

(四)是否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公共利益,以及投资主体是否具备相应投资实力等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对于已经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本办法第七条、八条规定向兵团发展改革委申请变更。

(一)   项目规模和主要内容发生变化;

(二)   投资主体或股权结构发生变化;

(三)   兵团投资额超过原备案的20%及以上。

第四章 备案文件效力

第十六条 投资主体凭备案通知书,依法办理外汇、海关、出入境管理和税收、贷款等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投资主体实施境外投资项目,在对外签署具有最终法律效力的文件前,应当取得兵团发展改革委出具的备案通知书;或可在签署的文件中明确生效条件为依法取得兵团发展改革委出具的备案通知书。

第十八条 备案通知书应规定有效期,其中建设类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二年,其它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一年。

在有效期内投资主体未能完成办理本办法第十六条所述相关手续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申请延长有效期。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二)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办理项目备案的;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投资主体应当对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及附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投资主体在境外投资项目申报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兵团发展改革委将不予受理或不予备案;已取得备案通知书的,兵团发展改革委将撤销备案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对于按照本办法规定投资主体应申请办理备案但未依法取得备案通知书而擅自实施的项目,以及未按照备案通知书内容实施的项目,一经发现,兵团发展改革委将责令其停止项目实施,并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对于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投资主体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但未获得兵团发展改革委信息报告确认函而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的,兵团发展改革委将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纠正。对于性质严重的,给兵团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兵团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并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投资主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实施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兵团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9月颁布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新兵发〔2005〕4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大纲

2.备案申报文件和申请表格式

3.备案通知书格式

4.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报送函和项目信息报告

5.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信息报告确认函

附件1

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大纲


一、项目名称

名称中应包括投资主体、投资目的国和反映主要投资内容的关键词。

二、投资方情况

(一)主要投资方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全称、企业性质、注册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资产负债状况,股权结构、主要股东情况;

(二)主要投资方基本经营情况:包括企业近两年主要业务规模和经营情况,主要财务指标;

(三)其他投资方简要情况:包括注册地、注册资本、企业性质、主要业务规模和经营状况。

三、必要性分析

说明项目对各投资方的必要性和意义,包括项目与投资方国内项目的关系、与企业发展战略的关系、与国内和兵团相关产业发展的关系等。

四、项目背景及投资环境情况

(一)项目背景:包括投资方如何介入项目,投资方对外考察、尽职调查、与外方谈判、其他竞争投资者等情况;

(二)投资环境情况:包括所在国家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情况,中央及当地社区的意见。

五、项目内容

建设类项目

(一)建设内容:包括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期限、进度安排、技术方案、需要建设的配套设施等;涉及资源开发的,还应说明可开发资源量、品位、兵团可获权益资源量及开发方案等;

(二)主要产品及目标市场:包括项目主要产品及规模,产品目标市场及销售方案;

(三)相关配套条件落实情况:包括项目道路、铁路、港口、能源供应等相关基础设施配套情况及安排,项目土地情况及安排,项目满足当地环保要求的措施,项目在劳动力供应和安全方面的安排和措施,所在地政府相关审批情况,加工类项目应说明项目原料来源的情况;

(四)财务效益指标:包括项目总销售收入、利润、投资回收期、内部收益率等财务预测指标,以及兵团投资回收期及回报率等预测指标。

并购类项目

(一)被收购对象情况:股权收购类项目应包括被收购企业全称(中英文)、主要经营范围、注册地、注册资本、生产情况、经营情况及资产与负债等财务状况,股权结构、上市情况及最新股市表现、主要股东简况,被收购企业及其产品、技术在同行业所处地位等;资产收购类项目应包括被收购资产构成,专业中介机构确定的评估价,资产所有者基本情况等;

(二)收购方案:包括收购标的,收购价格(说明定价方法及主要参数),实施主体,交易方式,收购进度安排、对其他竞争者的应对设想等。

(注:并购类项目同时包括投资建设方面内容的,还应说明建设类项目所要求的各项内容,并说明项目综合财务效益指标。)

六、项目合作及资金情况

(一)项目合作方案:包括项目各方股比,出资形式,合作方式,收入和利润分配,产品分配,其他合作内容;

(二)项目资金运用:包括项目总投资,建设类项目的前期费用(中介费、勘探费等)、工程建设资金及其使用构成等,并购类项目的收购前期费用、收购资金及其使用构成,兵团投资额及其使用构成等;

(三)项目资金筹措:包括项目资本金及各方出资,银行贷款及其他社会融资的构成与来源。

七、项目风险分析

分析项目可能存在的较大风险因素,并提出防范风险的相关措施。

八、其他事项

(一)项目是否存在需要中国政府和兵团协助解决的问题;

(二)实施项目的下一步工作计划。

九、附件

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此件可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