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师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家和兵团转变职能、转变作风的要求,为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提高投资项目备案效率,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现就下放投资项目备案权限通知如下:
一、下放投资项目备案权限。实行备案制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无论规模和投资额度大小,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所在师(含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兵团相关行业发展规划予以备案,驻乌鲁木齐市兵直单位的项目由兵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二、加强下放项目备案权限的管理和监督。各师(含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下放投资项目备案权限的衔接和落实,按照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切实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同时建立项目备案信息系统,按月对项目备案信息进行整理、归纳和分析,并在每月5日前将上一月备案信息报送兵团投资主管部门。兵团投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重点行业产能及市场需求等信息发布,强化行政指导和服务,引导项目合理布局,健康发展;建立监督检查评估机制,对违规备案的行为,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
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7月11日
(此件可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