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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分配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16年08月10日    信息来源: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局、扶贫办)    编辑:兵团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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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兵团发改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管好用好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3001号)要求,按照“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结合兵团实际,特制定该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兵团各师(市)、团(场)及有关单位,是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分配使用的重要依据。兵团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分配使用方案由兵团研究确定。

第二章 分配使用范围

第三条 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包括:棚改安置住房(以下简称“保障房”)小区内的道路、供排水、供电、供气、供暖、绿化、照明、围墙、物业服务等基础设施,保障房小区的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与保障房直接相关的城市、团(场)城镇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停车库(场)、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城镇基础设施。

第四条 安排的与保障房直接相关的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必须符合兵团及团场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纳入年度目标任务,通过兵团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履行审批手续,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形成项目储备库兵团三年滚动计划。

第五条 申请投资补助的项目要符合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有关规定,提交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可确保年内开工建设。

第三章 分配使用原则和要求

第六条 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实行分级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切块下达兵团的投资计划,由兵团发展改革委会同建设局制定落实到具体建设项目的分解方案报兵团审定后再下达投资计划。

第七条 按照国家总体要求,兵团将依据各师、团场当年和上一年度保障房建设任务,并结合历年保障房建设情况、投资安排情况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等,综合考虑各师、团场资金筹措能力,对南疆四地州及边境团(场)、新建城市及团场给予倾斜,兼顾重点城镇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任务重的腹心团(场);优先安排当年竣工入住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确保水、暖、路、气等配套设施与房屋工程同步建成投入使用。

第八条 积极利用企业债券融资推动保障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各师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优化审核程序,提高审核效率,积极支持承担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要加强与开发性金融政策衔接,扩大“债贷组合”试点范围,优化债券品种方案设计,科学合理设置债券期限和还本付息方式。

第九条 充分发挥金融支持作用缓解自筹资金压力。积极协调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加大贷款力度。鼓励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实施主体提供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对符合条件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优先安排专项建设基金予以支持。

第十条 按照兵团部署进一步创新投融资机制。各地要构建多元化棚改设施主体,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承接棚改任务。要建立健全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财政投入与价格补偿统筹协调机制,积极推广政府购买服务、特许经营等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加快完善与棚改和保障房直接相关的城镇基础设施。

第十一条 对不同师、不同类型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采取不同的投资补助标准。对保障房小区内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核定的项目建安投资;对采用配建方式建设的保障房项目,按保障房建筑面积占比分摊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投资。原则上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比例控制在40%-80%范围。

第四章 监督与奖惩

第十二条 各师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建设局,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年滚动计划的编制报送工作,在上年底前一个月初步确定下一年度拟开工建设的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名单,并录入国家重大项目储备库编制三年滚动计划,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待兵团分解落实到具体建设项目的投资计划下达后,即可开工建设。各师发展改革委会同建设局还要加强项目建设进度调度,按时上报投资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各师(市)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要对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配套基础设施项目联合进行审查,确保项目符合三年滚动计划、建设内容明确、投资概算真实,杜绝无关建设内容“搭车”申报投资、套取资金。要督促项目单位加快开工建设和投资计划执行,避免形成资金沉淀,对建设进度缓慢的项目要督促整改。

第十四条 兵团发展改革委和建设局将根据国家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检查的安排,适时组织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检查,对投资计划执行进度、项目落地实施、配套资金到位、工程管理质量、资金使用拨付等情况进行监督稽察,督促各师及相关单位对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根据投资计划执行情况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奖惩。

第五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兵团发展改革委和兵团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件可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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