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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发展改革委行政审批权力清单

发布时间:17年05月17日 信息来源:发改委 编辑: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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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发改委

 兵团发展改革委行政审批权力清单

 

 序号

 项目名称

 子  项

 审批类别

 设  定  依  据

 共同审
批部门

审批对象

 备注

 1

 《兵团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无

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对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事项设定行政许可并予以保留。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

无 

 企业

 

 2

国家规定外商投资方向内的项目核准 

 无

行政许可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

 企业

 

 3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 

无 

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

无 

企业 

 

 4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

无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77号)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国家发改委令第6号)第九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无 

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5

 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

 无

非行政许可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7项:“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实施机关:国务院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部门。

 无

机关和企事业单位 

 

 6

  兵团企业借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审批

 无

非行政许可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委托地方审批部分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通知》(发改外资[2008]3558号):自2009年1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借用外国政府贷款1000万美元(或800万欧元)及以下的项目(日本政府贷款项目、美国进出口银行主权担保贷款项目,以及国家统还的项目除外),其借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项目业主所在地的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批。

 财务局

 企业

 

 7

 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 

 无

非行政许可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规划〔2005〕1537号)第一条规定:未经国务院同意,不能因投资体制改革而放宽免税确认管理权限。对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继续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出具确认书。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6〕316号)中第一条规定: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各省级(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出具项目确认书。

无 

企业 

 

 8

 兵团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实验室认定 

 无

 非行政许可审批

 《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办函〔2006〕30号)第27条:发展改革委牵头制订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第28条:发展改革委牵头制订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 

无 

企事业单位 

 

 9

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无

非行政许可审批 

 《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办函〔2006〕30号)第25条:发展改革委牵头制订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新经信技装〔2006〕394号)第七条:自治区经贸委、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兵团发改委,乌鲁木齐海关共同认定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

 自治区经信委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乌鲁木齐海关

 企业

 

 10

 撤销《棉花加工资格认定证书》 

无 

非行政许可审批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6年49号令)第二十一条:获得《资格证书》的棉花加工企业有以下任何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丧失棉花加工资格,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所发《资格证书》。

工商局 

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