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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兵团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服务 价格规范的通知

发布时间:17年09月13日 信息来源: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局、扶贫办) 编辑:兵团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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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兵团发改委

各师(市)发展改革委、卫生局、财务(政)局、人社局,兵团医院,石河子大学医学院一附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规范(试行版)》(以下简称《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新发改医价〔2017〕1195号)已印发,请各单位及时登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网站(http://www.xjdrc.gov.cn/info/10511/237900.htm)下载并遵照执行。现结合兵团实际,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医疗服务价格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兵团公立医疗机构自2017年8月31日(北京时间22:00时)起全面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实行零差率销售;2017年9月9日(北京时间22:00时)前全面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规范(试行版)》,试行期一年。 

二、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医疗服务价格规范工作,做好公立医疗机构综合保障和监管。财政投入保障按照《关于全面推开兵、师两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方案》(兵医药改小组发〔2017〕3号)和《关于全面推进团场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办发〔2016〕6号)相关规定执行。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医保目录的衔接,不断完善医保支付政策。

三、各师(市)各部门对改革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并上报兵团发展改革委、财务局、人社局和卫生局。

兵团发展改革委

兵团财务局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兵团卫生局

2017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