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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国家部署坚决遏制钢铁煤炭违规新增产能打击“地条钢”规范建设生产经营 秩序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发布时间:17年12月05日 信息来源: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局、扶贫办) 编辑:兵团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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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兵团发改委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兵发改产业发〔2017〕6号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部署坚决遏制钢铁煤炭违规新增产能打击“地条钢”规范建设生产经营

秩序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各师发展改革委、工信委、安监局、质监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下发的《关于坚决遏制钢铁煤炭违规新增产能打击“地条钢”规范建设生产经营秩序的通知》(发改运行〔2016〕2547号)和《关于坚决遏制钢铁煤炭违规新增产能打击“地条钢”规范建设生产经营秩序的补充通知》(发改办运行〔2016〕2790号)要求,结合兵团钢铁、煤炭行业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禁新增产能。钢铁方面,各师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关于加强兵团产能过剩行业重点调控工作的通知》(新兵办发2013〕106号),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的钢铁项目。煤炭方面,从2016年起,3年内原则上停止审批新建煤矿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根据国发2016〕7号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减量置换严控煤炭新增产能等文件要求和工作安排,对2016年2月1日前开工的未批先建煤矿项目,必须认真履行减量置换措施并补办相关手续;2016年2月1日前已开工的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等在建项目,也要承担一定的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对2016年2月1日后新出现的违规新建煤矿项目,必须一律停产整顿并无条件接受优势企业的整合重组。

二、迅速开展违规新建项目核查。各师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要分别牵头组织对本师范围内钢铁、煤炭新建、在建项目违规情况开展详细梳理排查。内容主要包括:国发6号、7号文件印发以来,是否存在违规建设钢铁、煤炭新增产能项目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要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在检查范围上,各师要对本辖区内钢铁、煤炭企业全覆盖,不留有死角,以备国家督查。检查报告务必于2017年1月11日前报兵团发展改革委。

三、严防已关闭退出的产能死灰复燃。相关师要巩固钢铁、煤炭产能退出成果,认真做好验收和公告,确保产能真去真退。建立健全举报机制,鼓励社会对产能退出情况进行监督,严防已退出产能死灰复燃。兵团相关部门要采取突击检查、随机抽查、暗查暗访等方式进行督查,发现已退出产能出现复产的,要对师相关职能部门、企业和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四、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各师要持续深入开展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钢铁方面,对于不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等有关规定的钢铁落后产能,要立即关停并拆除相关生产设备;严厉打击“地条钢”非法生产行为,对“地条钢”生产企业要坚决实施断电等措施,拆除并销毁工频炉、中频炉设备;全面关停并拆除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符合《铸造生铁用企业认定规范条件》的铸造高炉除外)、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30吨及以下电炉(高合金电炉除外)等落后生产设备。加大摸排工作力度,将不符合钢铁行业规范条件的企业作为重点,发现一个处理一个。

对于不符合煤炭产业政策、资源枯竭、灾害严重(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条件极其复杂、具有强冲击地压、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水害威胁严重、开采深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等)、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落后小煤矿,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的煤矿,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能保证、安全设施设备和主要生产系统不完善的煤矿,资源整合主体不具备相关技术管理能力和安全业绩的煤矿,生产高硫高灰等劣质煤的煤矿以及产能在30万吨/年及以下的“僵尸企业”,要坚决予以淘汰退出。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要依法提请兵团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关闭。对违法违规生产建设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对其他30万吨/年及以下的小煤矿,要综合考虑区域能源保障、产业布局等因素,按照“关闭退出一批、兼并重组一批、少量保留一批”的思路进行分类处置。

五、加强动态监管和联合惩戒。兵团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通过深入开展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专项行动,有效遏制违规新增产能和已退出产能的死灰复燃。加快钢铁、煤炭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发挥第三方征信机构作用,建立健全钢铁、煤炭行业违规建设生产行为信用记录,开展信用评价,扩大成果运用,实施联合惩戒,促进钢铁、煤炭建设生产秩序的进一步规范好转。

为确保有关要求落到实处,不走过场,各师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对本师相关钢铁、煤炭企业进行拉网式的梳理核查。在梳理核查的全部对象中,对存在“违规新增产能、违法生产销售‘地条钢’、已退出产能复产”的三种类型企业,要提供详细的名单,并对存在问题企业的处置方式、整改时间等处理意见,于2017年1月11日前一并以正式文件分别报送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信委、质监局。各师对核查情况和上报结果负责,凡未认真核查或发现问题隐瞒不报、经群众举报或媒体反映属实的,将从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兵团发展改革委               兵团工信委

兵团安监局                  兵团质监局

                  2017年1月11日

    (此件可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