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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 1 号

发布时间:18年01月17日 信息来源: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局、扶贫办) 编辑:兵团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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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兵团发改委

    根据能源行政处罚和能源争议纠纷调解工作实际情况,并考虑到适用主体、调整对象均发生了变化,现决定废止《电力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第16号令)、《电力争议纠纷调解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第30号令)。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