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取消棉花加工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后加强棉花质量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兵发改经贸发﹝2017﹞432号),按照《兵团棉花加工企业验收管理办法》,经七师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农业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消防支队等部门联合现场验收,认为新疆胡杨河宝达棉业有限公司乌苏分公司(新疆塔城地区乌苏市125团团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202MA78GQYNXG)、新疆胡杨河利华棉业有限公司乌苏柳沟分公司(新疆塔城地区乌苏市125团团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202MA78G6XY93)符合自治区棉花加工企业基本技术条件的要求,验收合格。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
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内容存在异议,可以书面提出意见。单位意见必须加盖公章,个人意见必须署明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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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师发展改革委 0992-66876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