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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九师水利工程供水(农业等用水)价格的批复

发布时间:20年06月03日 信息来源: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兵团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编辑:兵团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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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兵团发改委



兵发改价格发〔202096

关于第九师水利工程供水(农业等用水)

价格的批复

第九师发展改革委:

贵单位《关于核定第九师农业水价格的请示》(师市发改〔2020101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师所报水利工程供农业用水价格,现批复如下:

一、农业灌溉用水价格

农业灌溉用水(含地下水)价格统一按照0.2/立方米执行。

二、其他用水价格

林业生态用水、水产养殖用水和牧业用水价格按照农业灌溉用水价格执行;对直接利用水库等水利工程水域和河滩等水域养殖的,按每亩水面18/年计收水费。

小麦用水价格按照农业灌溉用水价格的80%执行。

水力发电用水价格按照电站售电价的12%确定,水费按照电站实际售电量计收。

水利工程供城镇居民生活、工业和商业等用水价格另行制定。

三、实施分档水价

为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实现退地减水目标,按照多用水多付费原则,在实行农业用水定额管理的基础上,积极推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超定额加价幅度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自治区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129号)规定,定额内用水量按照规定水价计收水费,超定额部分累进加价。超过定额不足50%(50%)的,超过部分按规定价格的1.5倍执行;超过定额50%不足1(1)的部分,按规定价格的2倍执行;超过定额1倍以上的部分,按规定价格的2.5倍执行。

上述水价自202011日起执行,试行一年。

特此批复。



                      兵团发展改革委  

                                        2020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