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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兵团居民生活用电同价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时间:21年10月08日 信息来源: 编辑:兵团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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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兵团发展改革委

各师市发展改革委,兵团电力集团公司,各师市电力公司:

为切实解决好职工群众反映的电价高问题,参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全区居民生活用电同价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171306号),现就兵团居民生活用电同价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兵团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规范各师市供电营业区内居民生活用电目录销售电价,兵团居民生活用电实际交纳的电费(到户终端价)统一为0.39/千瓦时。各师市居民生活用电同价补贴标准原则上与相邻地州保持一致,由同价资金(兵团农网还贷资金)进行补贴,补贴政策自201911日起执行(详见附件)。

二、及时完成差额电费清退工作

201911日至各师市实际落实0.39/千瓦时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期间的同价补贴资金,应同步传导至所有终端用户。电网企业应按照用户实际用电量和销售价格,折算差额电费进行清退;转供电差额电费由转供电主体组织清退。鉴于此次补贴涉及用户较多,原则上清退工作应于20211231日前完成,确因特殊原因未能完成的,必须于2022331日前全部完成。

三、加快户表改造进度

各师市电网企业要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加快电能表直抄到户改造进度,主动接管转供单位(物业小区)用电管理,20221231日前全部实现四到户管理。

四、规范转供电收费

进一步规范兵团供电营业区内现行转供电收费行为,严格落实居民生活用电到户终端价0.39/千瓦时价格政策,转供电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提高电价标准。202191日至20221231日期间,各师市电网企业与转供电单位之间电价按0.35/千瓦时结算(不含已执行转供电倒扣政策的师市),20221231日之后统一按照0.39/千瓦时执行。

五、强化宣传和监督检查

各师市发展改革委、电网企业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回应社会关切,并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加大电力价格检查力度,依法查处电力价格违法行为,确保居民生活用电同价政策顺利实施。

各师市现有电价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各师市在政策执行过程中的情况,应及时向我委及相关部门反映。

 

附: 各师市居民生活用电同价表.doc

 

 

兵团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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