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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兵团电解铝行业阶梯电价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1年12月10日 信息来源: 编辑:兵团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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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兵团发展改革委

师市发展改革委,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兵团电力集团公司,各师市电力公司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断健全绿色价格机制,充分发挥电价杠杆作用,推动兵团电解铝行业持续提升能源利用效率、降低碳排放强度,服务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电解铝行业阶梯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239号)精神,现就完善兵团电解铝行业阶梯电价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完善阶梯电价分档和加价标准

(一)分档设置阶梯电价按铝液综合交流电耗对电解铝行业阶梯电价进行分档,分档标准为13650千瓦时/吨。电解铝企业铝液综合交流电耗不高于分档标准的,铝液生产用电量不加价;高于分档标准的,每超过20千瓦时,铝液生产用电量每千瓦时加价0.01元,不足20千瓦时的,按20千瓦时计算(铝液综合交流电耗和铝液生产用电量含义及计算方法见附件)。

(二)稳步提高分档标准。自2023年起,分档标准调整为铝液综合交流电耗13450千瓦时/吨(不含脱硫电耗);自2025年起,分档标准调整为铝液综合交流电耗13300千瓦时/吨(不含脱硫电耗)。

(三)基于清洁能源利用水平动态调整加价标准。鼓励电解铝企业提高风电、光伏发电等非水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减少化石能源消耗。电解铝企业消耗的非水可再生能源电量在全部用电量中的占比超过15%,且不小于兵团上年度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激励值的,占比每增加1个百分点,阶梯电价加价标准相应降低1%

二、严禁对电解铝行业实施优惠电价政策

(一)严禁实施优惠电价政策。各师市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不得对电解铝行业实施优惠电价,不得组织电解铝企业参加电力市场专场交易,已经实施和组织的应立即取消。

(二)规范电力市场交易行为未如期缴纳加价电费或节能目标未完成的电解铝企业,不得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全部用电执行保底价格。

(三)加强自备电厂管理对电解铝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收取相应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系统备用费和政策性交叉补贴,并严格按照企业全用电量执行阶梯电价政策,不得自行减免。

三、加强加价电费收缴工作

(一)开展专项节能监察每年一季度,兵团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兵团范围内电解铝企业开展专项节能监察,于3月底前形成节能监察结果并向社会公布,监察结果包括电解铝企业上年度及节能技术改造前后(如有)的铝液综合交流电耗、铝液生产用电量等。

(二)确定加价标准和金额电网企业要于每年3月底前向兵团发展改革委报送兵团范围内电解铝企业上年度非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完成情况。兵团发展改革委依据节能监察结果和非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完成情况,在每年415日前确定上年度兵团范围内电解铝企业应执行的阶梯电价分档、加价标准和加价电费总额,并将企业名单及应执行的阶梯电价分档、加价标准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上年度进行节能技术改造的电解铝企业,改造达标后的铝液生产用电量不加价。电解铝企业出现合并、分立情况的,由使用其存续电解铝生产线的企业承担缴纳加价电费责任。

(三)强化加价电费收缴。电网企业应根据兵团发展改革委确定的电解铝企业名单和加价电费总额,及时足额收取加价电费,切实加强对拥有自备电厂的电解铝企业加价电费收缴工作,确保政策公平公正落实。应执行阶梯电价加价的电解铝企业须及时足额缴纳加价电费。对收到电网企业加价电费缴纳通知单90天后仍未缴纳的电解铝企业,应缴纳加价电费按原加价标准1.5倍执行,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时相应扣分,并依法依规对企业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四、完善加价电费资金管理使用制度

实施电解铝行业阶梯电价政策形成的加价电费资金,电网企业要单独记账、单独反映。其中,10%电网企业作为输配电准许收入外的收入;90%兵团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相关政策统筹管理使用,专项用于支持高耗能行业节能改造和转型升级、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等。

五、加强阶梯电价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师市发展改革委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电解铝行业阶梯电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督促电解铝企业、电网企业严格执行阶梯电价政策。

本通知自202211日起执行。现行针对电解铝行业实施的、与本通知不符的其他差别化电价政策相应停止执行。

 

附件:主要技术指标含义及计算方法.doc

 

 

                                      兵团发展改革委

                                                 202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