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师市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国家统计局兵团各师调查队:
为更好保障困难职工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阶段性调整价格补贴联动机制 加大对困难群众物价补贴力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1340号)要求,现就阶段性调整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以下简称“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扩大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保障范围
各师市在认真执行《兵团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兵发改价格发〔2022〕71号)规定基础上,将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和低保边缘人口等两类群体,阶段性新增纳入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保障范围,执行期限为2022年9月至2023年3月(对应2022年8月至2023年2月物价指数)。
二、阶段性降低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启动条件
将启动条件中的 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阶段性调整为3.0%,同时保持 CPI中食品价格同比涨幅达到6%的启动条件不变,满足任一条件即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执行期限为2022年9月至2023年3月(对应2022年8月至2023年2月物价指数)。
三、明确增支资金保障渠道
(一)将低保边缘人口纳入保障范围并降低启动条件的增支资金,以及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降低启动条件的增支资金,通过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给予补助。
(二)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和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的增支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四、工作要求
(一)今后一段时间,将迎来中秋、国庆、元旦、春节等多个重要节日和党的二十大、明年全国“两会”等重要活动,积极主动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具有特殊重要意义。各师市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压实主体责任,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各项工作,坚决兜住兜牢民生底线。
(二)各师市要落实资金保障责任,按规定做好物价补贴所需资金拨付及监督检查。全面梳理保障范围和对象,做到“应保尽保、应补尽补”。认真落实启动条件要求,及时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严格对照有关规定要求,准确测算补贴标准。健全工作机制,优化程序、提高效率,务必做到在物价指数公布当月将价格临时补贴足额发放到位。兵团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国家统计局兵团调查总队等部门加强工作指导,确保价格补贴政策落实到位。
(三)各师市要抓紧组织落实相关政策,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每月5日前,将上月价格临时补贴发放、资金增支情况报送兵团发展改革委(价格处)、财政局(社会保障处)。2023年4月25日前,将此次阶段性调整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加大对困难群众补贴力度执行情况总结报送兵团发展改革委(价格处)和财政局(社会保障处)。
兵团发展改革委
兵团民政局
兵团财政局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兵团退役军人事务局
国家统计局兵团调查总队
2022年9月11日
6部门:阶段性调整价格补贴联动机制 加大对困难群众物价补贴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