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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五师双河市市域范围外水利工程供水(农业灌溉等用水)价格的批复

发布时间:20年04月24日 信息来源: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兵团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编辑:兵团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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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兵团发改委

第五师双河市发展改革委:

你单位《关于核定第五师双河市市域范围外农业水价格的请示》(师市发改〔2020〕62号)收悉,经研究,现将你师市市域外博源灌区(87团、88团)和阿卡尔灌区(83团、91团)水利工程供水(农业灌溉等用水)价格批复如下:

一、农业灌溉用水价格

(一)博源灌区农业灌溉用水价格。87团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0.16元/立方米调整到0.14元/立方米;88团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0.15元/立方米调整到0.14元/立方米。

(二)阿卡尔灌区农业灌溉用水价格。83团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0.17元/立方米调整到0.16元/立方米;91团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不做调整,维持0.14元/立方米。

(三)农业灌溉用地下水价格。利用国有机井提取地下水的,职工用水价格统一执行0.13元/立方米。

二、其他用水价格

(一)林业生态用水、水产养殖用水和牧业用水价格。

林业生态用水、水产养殖用水和牧业用水价格按照农业灌溉用水价格执行;对牧民定居饲草料地未经批准改种其它作物用水的,按照农业灌溉用水价格的3倍执行;对直接利用水库等水利工程水域和河滩等水域养殖的,按每亩水面18元/年计收水费。

(二)小麦用水价格。小麦用水价格按照农业灌溉用水价格的85%执行。

(三)水力发电用水价格。水力发电用水价格按照电站售电价的12%确定,水费按照电站实际售电量计收。

水利工程供城镇居民生活、工业和商业等用水价格另行制定。

三、实施分档水价

为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实现“退地减水”目标,按照“多用水多付费”原则,在实行农业用水定额管理的基础上,积极推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超定额加价幅度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自治区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129号)规定,定额内用水量按照规定水价计收水费,超定额部分累进加价。超过定额不足50%(含50%)的,超过部分按规定价格的1.5倍执行;超过定额50%不足1倍(含1倍)的部分,按规定价格的2倍执行;超过定额1倍以上的部分,按规定价格的2.5倍执行。

上述水价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一年。

特此批复。

                  兵团发展改革委 

                   2020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