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师双河市发展改革委:
你单位《关于核定第五师双河市市域范围外农业水价格的请示》(师市发改〔2020〕62号)收悉,经研究,现将你师市市域外博源灌区(87团、88团)和阿卡尔灌区(83团、91团)水利工程供水(农业灌溉等用水)价格批复如下:
一、农业灌溉用水价格
(一)博源灌区农业灌溉用水价格。87团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0.16元/立方米调整到0.14元/立方米;88团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0.15元/立方米调整到0.14元/立方米。
(二)阿卡尔灌区农业灌溉用水价格。83团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0.17元/立方米调整到0.16元/立方米;91团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不做调整,维持0.14元/立方米。
(三)农业灌溉用地下水价格。利用国有机井提取地下水的,职工用水价格统一执行0.13元/立方米。
二、其他用水价格
(一)林业生态用水、水产养殖用水和牧业用水价格。
林业生态用水、水产养殖用水和牧业用水价格按照农业灌溉用水价格执行;对牧民定居饲草料地未经批准改种其它作物用水的,按照农业灌溉用水价格的3倍执行;对直接利用水库等水利工程水域和河滩等水域养殖的,按每亩水面18元/年计收水费。
(二)小麦用水价格。小麦用水价格按照农业灌溉用水价格的85%执行。
(三)水力发电用水价格。水力发电用水价格按照电站售电价的12%确定,水费按照电站实际售电量计收。
水利工程供城镇居民生活、工业和商业等用水价格另行制定。
三、实施分档水价
为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实现“退地减水”目标,按照“多用水多付费”原则,在实行农业用水定额管理的基础上,积极推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超定额加价幅度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自治区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129号)规定,定额内用水量按照规定水价计收水费,超定额部分累进加价。超过定额不足50%(含50%)的,超过部分按规定价格的1.5倍执行;超过定额50%不足1倍(含1倍)的部分,按规定价格的2倍执行;超过定额1倍以上的部分,按规定价格的2.5倍执行。
上述水价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一年。
特此批复。
兵团发展改革委
2020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