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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服务业提升年活动考评办法

发布时间:16年11月24日 信息来源: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局、扶贫办) 编辑:兵团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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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兵团发改委


 

为充分发挥服务业提升年活动实效,表彰先进、鞭策落后,根据《关于印发兵团服务业提升年活动方案的通知》(新兵办发〔2016〕33号,以下简称《活动方案》)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对象

各师(市),《活动方案》中有明确牵头任务和配合任务的兵团机关有关部门。

二、考评原则

(一)坚持实地查与自查自评相结合。按照服务业提升年活动确定的目标任务,以实地查结果和各单位自查报告为依据,对各师(市)和兵团机关有关部门进行考评,以保证考评工作公开公平、真实可靠。

(二)坚持定量考评与定性考评相结合。对服务业提升年活动方案制定的各项指标进行定量考评,对各单位开展的服务业发展提升工作进行定性考评,客观反映各师(市)和兵团机关有关部门开展活动成效,以保证考评工作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三、考评内容和评分规则

考评实行百分制,考评内容、分值、工作要求和评分标准详见附件。

四、考评时间

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

五、考评程序

(一)成立考评组。由兵团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兵团发展改革委)牵头,与兵团文广局、财务局、交通局、商务局、统计局、旅游局共同组成考评组。

(二)实地检查。考评组成员单位赴各师(市)和兵团机关有关部门开展检查,实地查看开展服务业提升年活动所完成的实物工作量,发掘工作亮点和成功经验,查找存在的问题。检查报告报兵团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考评参考依据之一。在上半年全面检查、总结的基础上,下半年组织开展专项检查1次,检查时间和组织形式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而定。

(三)自查自评。各师(市)和兵团机关有关部门于2016年12月26日前按照《活动方案》和本考评办法开展自查,完成自查报告和自查评分表,并书面报兵团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考评参考依据之一。

(四)综合评定。在实地检查、自查自评的工作基础上,考评组于2017年1月底前按照本考评办法综合评定分数,报兵团审定。

六、考评结果运用

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其中,综合评分≥90分的单位为“优秀”,综合评分≥70分且<90分的单位为“合格”,综合评分70分的单位为“不合格”。由兵团根据考评等次,对获得“优秀”等次的师(市)颁发奖状,并在促进兵团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通过“以奖代补”形式,安排总量不超过2000万元资金予以奖励;对获得“优秀”等次的机关部门颁发奖状;对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师(市)和机关部门在全兵团通报批评。

附件:兵团服务业提升年活动考评计分表